買保險規劃節稅 先搞懂3大要點
2018/12/28

【劉懿慧╱台北報導】壽險業者表示,保險商品除了保障,還兼具資產累積、資產配置及節稅功效,但進行稅務規劃須注意3要點:要保人的變更、異常投保行為、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。

國泰人壽表示,善用保險可創造長期又平穩收入,經濟收入穩定時投保可作為日常生活與退休後的經濟來源、生病或發生意外時的支援及不幸離世後的家庭照顧費用,透過保險將資產重新分配為長期穩定的財務金流,以符合人生各階段的需求,並可以運用保險商品作為稅務規劃。

變更要保人 留意贈與稅

國壽指出,除了每人每年繳納保險費有2.4萬元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外,依保險法112條規定,身故保險金不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;另外,依遺贈稅法規定,每年也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,如能妥善的利用保險商品,即可協助民眾節稅、降低財務支出。
舉例來說,若父母親以5歲兒子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,投保終身保險時,如無其他的資產轉移,每年保險費只要低於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,便無繳納贈與稅問題,以2017年男性平均壽命77.3歲計算,約可領70多年生存給付,活愈久、領愈多,不幸離世時可再領身故保險金,可為子女的未來提供保障。

重病密集保 恐課遺產稅

但如果以保險商品節稅,須注意3點,第1為要保人的變更。不少父母替子女購買保險時,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,之後再變更為子女,意即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,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,等於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,轉給子女,屬財產移轉,經子女允受後,贈與行為成立,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,課徵父母贈與稅。
第2為短期、密集、重病、躉繳、舉債、高齡及鉅額投保等行為,可能被稅捐稽徵機關依個案認定須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。

非死亡給付 全列所得額

第3,若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,則受益人受領保險給付,須計入當年度個人所得額。若屬死亡給付,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,超過3330萬元者,以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;若非死亡給付部分,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,不可扣除3330萬元。